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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先生将自己的本田雅阁汽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对外出租,骗子曹某租赁该车后持虚假证明到典当行进行典当,获赃款16万余元。曹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典当行却拒绝将汽车返还给刘先生。为了要回自己的车,刘先生将典当行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典当行没有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核实车辆实际所有人,未尽到完全的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财产返还责任。
据刘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今年35岁的刘先生和妻子都没有工作。2006年5月,刘先生花21.8万元购买了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同年8月25日,刘先生与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双方约定,刘先生将汽车挂靠在该公司,然后由该公司对外租赁。同时,双方还就挂靠期限、租赁费用的分配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当日,商贸公司就将汽车租赁给曹某。租车仅仅3天,曹某就持伪造的身份证、机动车产权证明及行车证等证件,使用化名将租赁的本田雅阁轿车以18万元的价格典当给某典当行。扣除相关费用后曹某实获典当款16万余元。
商贸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警方将曹某抓获。今年1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2年。
曹某虽被判刑,但刘先生的车仍然停放在典当行。因此,刘先生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官确认“典当行收取涉案汽车作为典当物进行典当的行为无效”,判令典当行立即返还涉案汽车。典当行如不能返还汽车,应赔偿其购车费、机动车保险费等各项损失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典当行与曹某订立了汽车典当合同。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证件骗取典当行当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事实经刑事判决确认在案。所以双方典当合同应依法确认无效。
典当行在办理车辆质押典当手续过程中,没有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核实车辆实际所有人,未尽到完全的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财产返还责任。故刘先生要求典当行返还车辆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刘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属非营运车辆,却将该车挂靠在商贸公司对外租赁。而商贸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对外出租不是其公司名下的非营运车辆。他们的行为均违反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目前,典当行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汽车到底归谁所有,还要看终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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