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成功,也允许失败。科研失败了,项目仍能结题。“宽容失败”成为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建设创新型国家”首次写入法律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对这一法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环境,是科研探索的体制障碍,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说明时称,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设计了宽容失败制度。
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同时,草案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
草案还设计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有着海外留学背景的万钢部长还介绍了草案中有关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特殊困难的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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