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高中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晚自习时,不慎在教学楼的楼道里摔伤,由此,该学生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对女学生受伤并没有过错,但鉴于该学生受伤是在学校学习过程中,遂一审依法判处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此纠纷日前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宋某是本市某高级中学的学生。2003年10月27日晚上6点多,宋某参加学校组织的晚自习,在从教学楼2楼上至3楼间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并受伤。当天,宋某便到医院就诊。宋某的家长在宋某受伤期间进行陪护。由此,宋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庭上,原告宋某诉称,事发时,学校楼道里照明灯不亮,走道光线黑暗,所以才造成自己摔伤。而被告学校辩称,事发当日,教学楼走道灯光明亮,照明情况良好,学校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学校学生,摔伤时已年满16周岁,已能控制和辨别自己的行为,其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晚自习时摔伤,经查学校对此并没有过错,但鉴于原告是在被告学校学习过程中摔伤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适当予以赔偿。但原告伤尚轻,故对其关于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为误工费也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也不予支持。由此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的20%,共计76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