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工商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虚假宣传案件向社会进行公布。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流通领域中经济活动的不法行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1“富硒灵芝宝”夸大作用被罚
天津市河西区农苑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富硒灵芝宝”的抗癌机理和药理作用,夸大了保健食品作用,从产品的性能、用途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于2006年12月对其进行调查,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2南洋胡氏随便说“第一”担责
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编印月刊,简介中有“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00年成为天津实木家具市场第一品牌”等虚假内容,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处罚款150000元。
3徐帆化妆品宣传册与实际不符
天津市徐帆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3日通过印制宣传册,对企业进行宣传,经查核,其相关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将未发出的宣传册上的内容予以消除,并处罚款30000元。
4一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标注包装
当事人陈翔宇于2007年3月底,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虚假标注生产者及产地的包装箱作为其生产、组装电动自行车的外包装。至案发时,共使用此种包装箱包装电动自行车105辆。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虚假标注生产者及产地的包装箱,罚款10000元。
5背背佳“名师点题”误导考生
天津背背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津销售《高考名师指导》系列之《名师点题》过程中,于2007年2月7日、9日、15日分别在新闻媒体刊登广告,内容涉及2007年高考范围已圈定内容。同时,当事人在发放的宣传单中注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高考工具”内容。经查核,均与实际不符,造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6通宇公司做广告信口胡夸
天津通宇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宣称荣获“天津滨海新区百姓信得过百佳五星诚信企业”称号,经查核,该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7“天泰颈康片”宣传无依据
吉林辉南天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津销售“天泰颈康片”,于2007年1月10日在媒体刊登宣传广告,广告用语属没有事实依据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用语,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亦损害同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8“参龟固本酒”使用患者名义
西安德天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参龟固本酒”广告中用患者和医药科研单位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规定,处罚款13500元。
9经销假茅台构成侵权被罚
天津静海县百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经销假冒贵州茅台酒,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总经营额为29974元。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并销毁侵权贵州茅台酒39瓶,罚款30000元。
10华美自行车随便“傍”名牌
天津华美自行车有限公司从2006年5月起,在其生产的电动车、贴花及外包装上标注“日本の東芝”等字样,与株式会社东芝(日本)的注册商标“东芝”和“東芝”近似,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规定,没收标有“日本の東芝”字样的贴花200张、包装纸箱120个、合格证用户手册100套、印刷版1套、电动车178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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