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县交警大队自今年3月起不再支付加油费,安徽省萧县石油公司便停止了对其供油。孰料,交警大队随后以“运载危险品闯禁区和无押运员”为由,扣押了该公司的一辆油罐车,并开出8万元的罚单。结果是,“公司的另一辆油罐车也不敢再上路了,致使公司业务一时处于停顿状态”。(9月5日《新京报》)
当然,交警大队矢口否认扣押油罐车和被停止供油有关。但据报道,在大队长出示的作为扣押油罐车依据的“文件”中,却有“下文时间是在交警查扣萧县石油公司车辆之后”的一行字,显然属事后补办。至于8万元罚得是否合理,人家不作解释。
本来,你不付钱,我就不供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石油公司却因此一下子断了生路,还有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是为什么呢?盖因交警大队手中握有“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是学者吴思提出的概念。在我理解,即伤害能以“合法”的名义出现,原因就在于执法者不仅有法律的执行权,而且还有法律的解释权。这样一来,他说你犯法你就犯法,当然可以“合法”地伤害你了。
对于某些掌握公权力的人来说,“合法伤害权”是一个好东西。有了它,没钱可以弄到钱,自己该付的钱也可以不付,甚至可以“我要什么便是什么,我喜欢谁便是谁”。所以,掌握“合法伤害权”的人通常都很霸气。比如文中交警大队队长对记者说:“不就是欠了几个月的油钱吗?我们是堂堂执法部门,县石油公司至于为了这点钱把我们的油给停了?”听他口气,好像是石油公司欠了他的钱。其霸气从何而来?就是从“合法伤害权”来。
但对于被伤害的人来说,“合法伤害权”就是一个极坏的东西。
如何才能够把它消除?我想,单靠执法者的自律肯定不行。“合法伤害权”既然可以如此低成本地为掌权者“创造”种种好处,拥有它的人怎么可能禁得住诱惑呢?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要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能从不让执法者任意解释法律上想办法,最终让他们规规矩矩地执法。
不妨设想一下,假如石油公司在油罐车被“合法”扣押后,能够立即通过司法诉讼来断明交警大队的行为是否合法,且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或通过相关质询程序要求公安部门做出解释,让犯错者受到必要的惩处,那么,交警队还能如此霸气吗?
如果法院等相关部门能够公正地、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也就等于剥夺了某些人手中的“合法伤害权”。只要他们能规规矩矩地执法,执法对象的权利就能够得到保障。(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