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去世后,儿子将父亲生前承租的公产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后以当时不知情为由,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将此房转由自己承租。诉讼中,儿子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称当时的过户材料是其伪造的。由于此案审理时二被告正在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认为该男子的陈述会导致其妻权利受到损害,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天津)市民冯某的父亲原是河东区万新村一套房屋的承租人。1994年6月,冯某之父去世。1995年11月,冯某向房地产管理站提交了相关证明后,房管站将上述房屋变更为冯某承租。据冯某的母亲卢某称,她自1988年起便在该房屋内居住,并负责交纳房屋租金。今年1月,得知儿子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后,卢某曾多次催促冯某将承租人变更到她名下,但均遭拒绝。为此,卢某将儿子和儿媳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由其承租上述房屋。
结合诉争房屋变更承租人的问题,被告李某称,冯某之父去世后,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愿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冯某名下。现冯某患肝腹水,原告和冯某为了防止李某将来取得财产,故串通转移财产,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冯某则称,其提交房管站的所有手续是其书写的,兄弟姐妹的签名和签章也全部是其一人所写,公章也是其找人给盖的。对此,第三人房地产管理站则称,当时的过户手续是齐备的、合法的,其中有两个证明中都提到了原告同意过户,其中一个是居委会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去年12月李某在法院起诉冯某离婚,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冯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诉争房屋变更为冯某承租。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被告冯某提出诉争房屋过户确未征得原告同意,并称其提交给房地产管理站的材料系其个人书写伪造。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二被告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被告冯某在庭审中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将会导致二被告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进而导致被告李某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对于被告冯某在庭审中所做的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原告要求变更诉争房屋承租关系的诉求,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