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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与方向是朋友。2006年9月,刘芳为了给孩子办理上大学事宜,经方向介绍与兰明相识。兰明称,能为刘芳的孩子办理国家计划内招生,并书写了承诺书一份:“9月26日左右拿到通知书,入学后一切听从学校安排,如有不符全款退回。”此后,刘芳分三次给付兰明费用34.9万元。
在付款的时候,方向分别为刘芳出具收据三张,兰明则为方向出具了收据三张。但兰明并未为刘芳办进大学,且不知去向。
无奈之下,刘芳将方向和兰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巨款。
刘芳在开庭时表示,被告称能为她的孩子办理上学事宜,从其手中拿走人民币34.9万元。但时至今日也未办成,因此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巨款。而被告方向却表示,按刘芳的要求,他为刘芳出具了收据三张。由于该费用已全部由兰明拿走,故该款应由兰明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方向是朋友关系。原告为给其孩子办学,分三次支付相关费用34.9万元,该事实有二被告分别所写的收据为证。虽然方向为原告出具收据,但原告所付费用34.9万元均系兰明收取,亦有兰明为方向所写收据佐证。兰明同时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由于兰明未能给原告孩子办妥上学事宜,因此依据其承诺应将34.9万元退还给原告。
被告方向系应原告要求为其所写收据,但其并不是实际收款人,其行为应属担保性质。故方向应承担连带给付之义务。另外,兰明之母曾替被告兰明还款4000元,该款现在被告方向处,故被告方向应将该款退还原告。
南开区法院判令兰明返还刘芳人民币34.5万元,方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方向返还先前保存的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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