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口述、由大儿子代书的遗嘱因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在法庭上被认定无效,原遗嘱中不允许被继承遗产的二儿子经当庭竞价,买下了父亲一套价值16万余元的遗产房。遗嘱应该怎样立才有效力,法官就此案给出提示。
【案情回放】
案中,3名原告与两名被告为同胞兄弟姐妹,5人的父母相继去世后,留有住房一套。经查,原、被告的父亲在2006年10月口述立有遗嘱,由第一被告即老人的长子代书,主要内容为,第二被告(老人次子)在母亲去世后对老人疏于关心,遂决定百年之后不分配给第二被告遗产。
2006年11月,老人去世,两名被告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第一被告还以自己支付了丧葬费为由要求多分遗产。因为就遗产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3原告遂将两个兄弟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经有关部门评估,老人留下的住房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经当庭竞价,第二被告欲以18万元的价格留买该房。第一被告随即出示了父亲的遗嘱。
法院经审认为,原、被告的父亲虽然立有遗嘱,由第一被告代笔所书,但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不予确认,根据《继承法》规定,老人留下的遗产应由5名子女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判令老人留下的住房归竞价留买房屋的第二被告所有,房屋过户手续及费用由其自行办理并承担,同时,第二被告按照房屋价款给付另外4名兄弟姐妹人民币各3.6万元。
【法官说法】
针对该案,法官表示,合法有效的遗嘱,要在立嘱人死亡时才能生效并按照遗嘱的规定执行,这要求所立的遗嘱要符合《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立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在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完成等。
除此之外,遗嘱的形式也要合法,或由立嘱人亲笔书写、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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