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看法是错误的。
6种特殊情况才能适用
记者:为什么要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负责人: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突破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解决当前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6省市进行测算
记者:请问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要依据什么?
负责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发展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问题。因此,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为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我们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多渠道进行了测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测算。各行业平均利润率测算结果如下:工业:7%;运输业:9%;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和零售):3%;施工房地产开发业:6%;旅游饮食服务业:9%;其他行业:8%。
(二)分不同地区进行测算。为了慎重起见和准确掌握实际情况,选择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6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省市,对各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下:工业:5%-13%;交通运输业:9%-14%;商业(批发):4%-7%;商业(零售):4%-9%;建筑业:6%-15%;餐饮业:8%-15%;服务业:9%-15%;娱乐业:15%-25%。
(三)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测算。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资料,对部分行业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个别行业测算的平均利润率可能偏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上述测算结果,并参考税收实际征管情况,适当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记者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