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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者提高综合素质。要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计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党校、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爱国、守法、诚信、敬业,把自身发展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培养企业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搞好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照章纳税。
十、加强招商引资、引进人才工作
加强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滨海新区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制度、重大项目领导协调追踪服务制度以及客商投诉制度,建立招商引资“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对在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民营企业实行奖励政策。
积极引进境内外人才。对来本市发展的民营企业各类人才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条件。努力营造各类人才在经济上有发展、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的良好环境,使天津成为境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的创业热土和聚集高地。
十一、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和评价体系。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发展和谐银企关系,及时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业,可采取循环贷款办法。
大力发展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经济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制定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改制和上市等全方位服务。积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加快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
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依法设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股权或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民营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和行业性互助式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体系和政策制度。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发展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探索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多种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
十二、依法提供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支持区县发展都市型工业和产业功能区,落实城乡整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小区地块。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用地。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以一次性缴纳工业小区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民营企业兴办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建立以集贸消费品市场为基础、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骨干、多门类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各类市场和工业、商贸、物流等功能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商贸设施和招商载体的建设和改造,参与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会展中心、特色商业街、商业中心和酒店等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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