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社保卡就医
可享受联网结算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应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件,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联网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骗保造成损失追究刑事责任
新报讯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谋取私利,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有将本人身份证明及医疗保险凭证转借他人就医;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行为。定点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员以参保人员名义就医;允许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伪造、变造的手段将保健品、化妆品及其他用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转借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倒卖基本医疗保险票据;不执行物价部门定价标准,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行为。
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两险”政策利好分析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执行。“两险”实施后,预计将有四百多万城乡居民受益,本市社会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是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的又一项医疗、养老保障的惠民工程。
随着“两险”的实施,本市将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实现城乡职工群众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全覆盖,标志着本市成为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的省级城市,本市的社会保障事业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本市第九次党代会,对今后五年天津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特别是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明确了要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目标。实现这样的目标,才能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打牢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这次,“两险”在制度设计上,总的原则是立足低水平起步,着眼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两险”建立的出发点,是让更多的人享有基本保障;加强扩面征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也是要把制度内涵盖的人群,尽可能多地纳入参保范围。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具有覆盖范围广、个人缴费低、政府给补贴、大病有保障的特点。妥善解决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学生、儿童等原公费医疗时期,享受半费医疗的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参保范围主要是学生、儿童和不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政府给补贴,可以报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学生儿童和居民报销最高限额可以分别达到18万元和10万元。只要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报销。
据了解,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惠及百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农籍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组成。其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中的乡村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农籍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的,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活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