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上诉了,只要判得比曾华轻,我就服。”昨日下午,昆明市第二看守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原局长翟建国向其辩护律师明确表示:接受判决,希望自己能够马上开始服刑和改造。
记者从有关方面有关方面获悉,对翟建国的判决,已经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前日正式作出,翟建国构成受贿罪,获刑12年。这个刑期,比翟用来和自己做比较的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少了一年。
据悉,在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系列案中,这是已经走完一审程序,并公开宣判的第一起。
受贿250多万元
翟建国现年50岁,1957年4月1日,他出生于山西晋城。来云南后,曾陆续在昆明市规划设计院、西双版纳州建设局、版纳省级旅游渡假区管理委员会、景洪市建设局及昆明市建设委员会任职。2001年5月至案发前,任昆明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昆明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
根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由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他受贿的金额为250.24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6年,翟建国利用其担任昆明园林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的身份,和直接主管园林绿化工作的职务便利,陆续安排或协调其弟弟翟建云承建了圆通公园广场道路、翠湖公园绿化改造和春雨路道路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为此,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翟建云陆续向翟建国送上人民币172万元;。
2002年至2007年期间,翟建国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安排昆明开方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金碧公园、翠湖公园、圆通公园雕塑装饰工程等项目,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为此,他共收取对方所送人民币35万及价值人民币43.24万元的装修服务。
与胡星无直接关联
在法庭审理的辩护阶段,翟建国的辩护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苏建明律师提出被告系自首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案发前,翟建国并没有被“双规”,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并没掌握到其犯罪的事实。
今年1月23日胡星案发后,翟建国被找到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合对胡星的调查。在回答完关于胡星的相关问题后,他就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相关情况。次日,侦查机关向其发出了《询问通知书》,他又再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记者了解到,这一情节,也成为了翟案被例为“胡星系列案”的唯一理由,根据目前已经公布和查明的情况,翟建国的经济问题与胡星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另一辩护人李志斌则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被告所收的赃款已经全部清退,所以,理应获得从轻发落。
昆明中院审理后,采纳了以上全部观点,认定翟建国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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