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许多服务业的劳动者仍坚守在岗位上,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今年“十一”黄金周加班期间的最低加班费比去年相应提高。由于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因此,今年“十一”黄金周前3天支付加班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天不少于106.11元。
为了使广大市民和用人单位在假日期间也能及时获取准确而全面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从10月4日起(上午8:30到下午5:30),市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热线将开通为市民答疑。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74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740元÷20.92天=35.37元/日;小时工资约为:35.37元÷8小时=4.4元/小时。如在“五一”黄金周中,5月1日至3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5.37元×300%×1天=106.11元/日;如5月4日至7日加班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5.37元×200%×1天=70.74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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