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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王冰):10月8日,在《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之际,市人大法工委、市妇儿工委、市妇联联合召开了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座谈会。
会上,市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和基本经过,对《实施办法》主要修订的六个方面内容做了重点介绍。在总则中,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政治权利方面,对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做了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增加了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后有权利回原岗位工作的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健康保健也做了规定;在财产权益方面,详细规定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项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对预防家庭暴力的规定有三个突破:明确将预防家庭暴力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方面的义务,明确了对受害女性的各种救助措施;在人身权利方面,对制止性骚扰作了规定,加强了对特殊女性群体的保护,明确了对监狱、劳教等场所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女性的心理与生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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