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发生的争议按照该办法执行。
据悉,本市将设立天津市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委员会,履行受理医疗保险结算调处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争议调处;专家库的筹建及管理;争议案例的研究分析等职责。当事人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发生争议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处委申请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