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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近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获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历来是广大咨询者关注的热点、焦点,特别是随着《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印发,医保政策更是引起了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据了解,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于近期相继出台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对《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下面简单做以介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参保范围具体是指哪些人群?
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其中,所称“学生、儿童”,包括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儿童(含新生婴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
所称“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包括: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参保缴费期次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
另外,《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在本市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其子女在本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持有本市蓝印户籍,经公安部门批准转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且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中的特殊病具体是指哪些病种?
《办法》中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
(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津劳局〔2006〕374号)和《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津劳局〔2006〕375号)规定的病种。
(二)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所患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为了使广大市民和用人单位在假日期间也能及时获取准确而全面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个人劳动权益得到维护,自10月4日起(上午8:30分到下午5:30分),本市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热线的全体咨询员将守候在电话机旁,以优质、权威的贴心服务与劳动者相伴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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