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委托证券评估公司“生钱”巨款流失两被告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客户的176万元巨款经证券评估公司指定,存入了天津某证券公司。本以为一年后,能拿到资金总额的10%收益,没想到在取款时,得知这笔款项已被证券评估公司取走。日前,市二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巨额存款“失踪”客户起诉两被告
市民张某诉称,1999年7月30日,她将176万元存入上述证券评估公司指定的本市某证券公司的账户。当时,她与该证券评估公司约定,在资金存入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买卖操作,不提前支取现金,而对方承诺给她资金总额10%的收益。然而,当她按约定时间,于2000年7月31日到上述证券公司取款时,却发现这笔巨款已经被与她签有协议的证券评估公司取走。因认为上述两方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张某将上述证券评估公司和证券公司告上法院。
第一被告:“远程交易”造成巨款流失
庭审中,第一被告某证券评估公司辩称,该公司于张某存款前的1998年5月便交给了市民李某承包,李某承包后自行经营,并以该公司名义与第二被告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指定交易协议,并在对方的授权下,成为第二被告的远程交易场所。随后,第二被告为李某提供了运用证券客户资金的条件,这也是客户张某这笔近两百万元巨款无法追回的原因。该证券评估公司认为,原告在第二被告某证券公司存入巨款后,双方就形成了资金保管合同,第二被告在客户张某没有身份证等必要凭证的情况下为张某开户,在该笔巨款被提走时也没遵循相关程序,因此,己方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被告:原告指定代理人有权提款
对此,第二被告某证券公司认为,原告同第一被告某证券评估公司是资金拆借关系,自己与原告之间的证券保证金存款关系因为该笔款项被转账已经结束。己方与第一被告之间的“远程交易协议”不是造成这笔巨款流失的原因,因为第一被告是原告的指定代理人,其有权操作张某的账户,因此,巨款的流失应由张某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两被告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张某诉称的存款事实,并得知张某与第一被告某证券评估公司签订协议后,便与其工作人员王某一同到达了第二被告某证券公司。在第二被告处,王某为张某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代张某在申请表和股东开户单上签了名。在这一切手续办完之后,张某写下委托书,称“授权被告证券评估公司为我方财务顾问,全权代理账户操作及资金存取”。3天后,这笔巨款便被划入第一被告证券评估公司账户。又过了3天,第一被告某证券评估公司从这笔钱中取出10%,即176000元,作为收益给了原告。2000年7月,当原告按约定取款时,这笔钱已经被第一被告某证券评估公司提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二被告某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经营证券机构,而第一被告某证券评估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却没有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一项,但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无权代理业务的情况下,仍授权其进行代理账户操作,可以说,两被告均存在过错。根据案件的一些细节,法院可以认定,第一被告某证券评估公司仅仅是为了使用原告的资金,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因此第一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原告意愿,将该笔巨款擅自挪入自己账户,并挪作他用,此举非法,理应返还原告本金和相应利息。而第二被告某证券公司,为了追求盈利,故意违反证券管理规定操作,为第一被告故意侵占客户资金起到了辅助作用,亦属违规,因此其行为属于与第一被告共同侵权,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