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霍艳华 通讯员曲明 张光彤):10月16日,记者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近日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按照国家《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发展现状,该办法适当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最低税额由每平方米0.30元提高到1元,最高税额由每平方米7元提高到25元。纳税人须在11月1日至30日内一次性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为土地使用人
该《办法》规定,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该《办法》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等级不同纳税额不同
该《办法》明确,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等25元;二等20元;三等15元;四等10元;五等5元;六等1.5元;七等1元。凡坐落在土地计税等级交界路段两侧的纳税人,依照其门牌号码列明路段名称从高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
每年分两期缴纳税款
该《办法》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
个人自住房占地免税
该《办法》指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计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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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年每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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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级别界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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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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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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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
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
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
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重庆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
常德道沿街 衡阳路-西康路
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
马场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
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
长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
大沽北路沿街 张自忠路-南京路
曲阜道沿街 台儿庄路-南京路
南京路沿街 南开三马路-台儿庄路
东马路沿街 东北角-东南角
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北门外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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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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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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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
台儿庄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
营口道沿街 张自忠路-新兴路
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
永安道沿街 友谊北路-广东路
友谊路沿街 马场道宾水道
中山路沿街 吕纬路-海河
金纬路沿街 中山路狮子林大街
十一经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
水上公园北道沿街 卫津南路-水上公园西路
鞍山西道沿街 卫津路-红旗路
西康路沿街 中环线-营口道
新兴路沿街 营口道-卫津路
长江道沿街 南开三马路-红旗路
南门外大街沿街 南马路南京路
南马路沿街 东马路-西马路
北马路沿街 北门外大街-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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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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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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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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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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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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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外至中环线以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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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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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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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二等级以外的中环线以外至外环线以内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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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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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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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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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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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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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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