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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更换或者维修商品时没有重新标注换货、维修日期,商品再次出现问题时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日前,一些消费者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消费遭遇。
家住和平区的周先生几天前在超市购买了一个节能灯管,回家后刚使用了一天灯管便不亮了。于是在购买灯管后的第三天,消费者找到超市,工作人员给他换了一个新灯管。但由于周先生没有要求商家在票据上注明换货时间,当所更换的灯管再次出现问题时,商家便以“已经超出了七天的退换期”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商品。周先生无奈地说:“其实,重新更换的这个灯管并未超出七日,只是当时我忘了让商家在购物小票上注明更换日期了。”
无独有偶,家住河西区的蔡先生也遇到了类似情况。据他本人讲,他购买的电视机在保修期内出现了问题,售后部门为其进行了维修并按承诺免费更换零部件。过了一段时间以后,电视机又出现了类似问题,但售后工作人员此次却以商品超出保质期为由不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零部件,如果想修就得花钱。实际上,蔡先生如果当初在维修后要求工作人员在维修记录上注明更换零部件的日期,他还是可以继续享受免费更换零件的权利的。
市消协的相关人士提醒广大市民,一旦自己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在更换新商品或者进行了商品维修后,一定要让商家注明更换、维修日期,并加盖其有效公章,以便顺延“三包”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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