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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初败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在某项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这种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都有权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这项专利权无效。
2001年10月20日,广东、吉林、天津等地的12家中国制药公司组成“伟哥联盟”,联合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无效。
在这一申请中“伟哥联盟”认为,“伟哥”不具有创造性,而且在英国等国也未被给予专利,因此,其专利应为无效。
复审委员会经过1个月的形式审查,于2001年12月13日正式受理该请求。
2002年7月,复审委成立了由五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该委员会一位专家向《法制周报》透露,这种组织形式非常罕见,因为一般的复审合议组只有三名审查员。
这一年9月3日,合议组对伟哥案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双方主要围绕伟哥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也就是伟哥专利是否充分公开了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经过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理解和再现本发明,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辩论,口审整整持续了两天时间。
在这次庭审中,辉瑞公司甚至将“伟哥之父”穆拉德博士也请到了现场,显然,公司希望借这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来说服复审委员会。
不过,辉瑞公司的努力没有奏效。2004年7月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无效,原因是“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复审委的决定在全世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辉瑞公司以及美国一些机构发表声明,对这一决定深表“失望”,中国美国商会负责人甚至将它称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倒退”。
即便如此,国家专利局化学处的一位负责人曾向记者说,他们的决定“符合TRIPS协定(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记者注),也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这一决定,涉及辉瑞公司数百亿美元的市场,它当然不愿意轻言失败,于是,一场更艰难的诉讼开始了。
三年诉讼路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复审委的前述决定仅仅是行政决定,并非终局裁决。如果辉瑞公司对复审委的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复审委,并将此前主张辉瑞伟哥专利无效的12家企业列为第三人。
2004年9月,辉瑞公司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同时还把国内12家企业列为诉讼第三人。
辉瑞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其专利申请说明资料,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获得伟哥的主要成分“西地那非”并用于治疗阳痿。专利复审委在宣告无效的决定中错误地采用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基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诉讼参与人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在起诉之初,辉瑞公司心里“其实一点底都没有”,甚至在该公司内部还存在一种看法,即认为中国的法院肯定会帮中国企业,所以,打赢这场官司的希望“微乎其微”。
不过,辉瑞公司依然作了大量准备,包括精心准备资料、进行专家论证、聘请知名的专利代理人参与诉讼。
而作为第三人的12家中国药企相对来说比较有底气,他们最初认为“自己一定会赢”。
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伟哥专利案进行了长达4个半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律、技术和诉讼技巧层面,诉讼三方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
《法制周报》记者当时在法庭看到,辉瑞中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高博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亲自前往旁听,作为第三人的“伟哥联盟”多家企业亦派出了代表助阵。
耐人寻味的是,在法庭代理人席位上,原告辉瑞公司只有2名律师,而被告及第三人的律师则多达9人,悬殊的阵容,让旁听者替辉瑞公司捏了把汗。
在案件宣判前,当时中国舆论存在一边倒倾向,很多人认为辉瑞公司必败无疑,但是,奇迹出现了。
2006年6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辉瑞公司的专利说明书已经附有实验数据,一般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对这一结果,专利复审委没有上诉,但作为第三人的12家中国药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16个月后,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辉瑞胜诉。
根据这一判决结果,在2021年9月18日之前,辉瑞公司将拥有伟哥的专利权,除非得到该公司许可或者国家专利局依法强制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伟哥,否则就属于侵权。这也意味着,国内近20家药企过去十来年对伟哥的研发努力付诸东流。
伟哥,最终被辉瑞公司完整揽回怀中。
伟哥案,让世界看到了中国的决心
艾群辉
在历经3年多的诉讼之后,药物伟哥的中国专利权归属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出乎很多人的预料,中国法院终审判决美国辉瑞公司完胜。
早在这场诉讼发生之前,当伟哥的专利权还在进行复审时,就有人预言:“美国人要想在中国打赢这场官司,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在这些人看来,中国对知识产权不重视、不尊重,也缺乏足够有效的保护,加之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作怪,因此,辉瑞公司打这场涉及数百亿美元市场的官司,无异于自寻绝路。
但最终的事实证明,那些曾经极度贬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中国政府对国际国内企业实行平等保护,这既体现了中国遵守WTO制度和国际协定的态度,也表明中国融入地球村的决心。
近五年来,中国政府尤其是中国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加强。
2006年1月,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判定上海星巴克咖啡馆侵犯美国星源公司商标权,前者向后者赔偿50万元并停止使用“星巴克”字样;2005年9月,博柏利(BURBERRY)、香奈尔(CHANEL)、古奇(GUCCI)、路易威登(LV)等高档时尚名牌曾控告北京秀水街一些商家剽窃其产品,均以胜诉告终。北京市工商局还发布了禁止经销假冒外国知名商品的禁令,并加强了对万宝龙等23个来自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品牌的保护。人们还注意到,更多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正在中国法院公正地进行……
人们有理由相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是有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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