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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修期间,车主在维修人员示意下点火着车,未料,由于车辆既没摘挡也没拉手刹,以致点火后突然启动,将车前维修人员撞残。伤者单位在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后,将车主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令其给付原告单位2656元。
原告某技术公司诉称,其公司系经营汽车修理业务的企业。去年11月16日,鲁某驾驶小轿车到汽车检测站进行检验,结果为该汽车尾气不合格。鲁某遂将该车驾驶到技术公司修理工作区进行维修。然而鲁某在停车后既没有摘挡,也没有将手刹拉上,维修人员邹某对此完全不知。由于车辆需要点火怠速维修,鲁某即站在车外将手伸进车窗内点火着车,点火后车辆突然启动,将正站在机盖前的邹某撞伤,导致其入住医院治疗并截肢。由于邹某为技术公司雇员,事发后技术公司为邹某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及伤残器具费用共计13万余元。技术公司认为,邹某的伤残是由鲁某造成的,其公司在为邹某垫付款项后有权向鲁某进行追偿。为此,技术公司将鲁某告上法庭,索赔上述经济损失。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鲁某辩称,其与原告系维修合同关系,车辆维修应由维修企业全程负责。被告并非专业维修人员,点火是按照原告维修人员指令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伤者邹某系原告单位雇员,其在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原告已为其支付了治疗费及伤残器具费。而作为被告的鲁某虽是接受错误指令后实施的点火,但其亦应按相关规范操作。综上,法院酌情考虑由被告鲁某按照2%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原告2656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原告作为专业汽车维修单位,擅自允许非维修人员进入维修场地以及要求非维修人员参与汽车修理,且事先也没有对检修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其在汽车维修流程管理上明显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理应负主要责任。而身为驾驶员的被告也未按规范操作车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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