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现正面向全市征求意见
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未满18岁不能结婚或同居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不得打骂或遗弃未成年人
学校处分学生应给申辩权
不得向学生推销教学辅材
天津市目前正在制定《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日前,有关部门公布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天津市人大网站www.tjrd.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应该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不得打骂、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等。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随意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辩的机会,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等。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残忍、色情等节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有关单位或者媒体播映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片、录像或者其他声像信息时,应当作出警示说明,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观看收听;营业性舞厅、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入内,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中小学校校门周边200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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