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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有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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