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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集体学法13年

http://www.enorth.com.cn  2007-11-06 16:16
 

 

  1994年12月9日,时年39岁的原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走进中南海怀仁堂,为中央法制讲座作了第一场报告。从那时起直到现在,在中南海怀仁堂共举行了20场法制讲座,参加法制讲座的法学专家人数达到25人。在党中央带头学法,自觉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带领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全社会法律意识普遍增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专家,也是为数不多的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了两次法制讲座的法学专家之一。

  2007年10月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依旧清晰地记得,他在中南海怀仁堂共讲了两次法制课,第一次是2004年4月26日,他和吴志攀教授共同主讲的课题是《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次是今年3月23日,他和梁慧星教授共同主讲的课题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与王利明教授同样获此“殊荣”的还有另外24位法学专家,他们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造诣颇深。其中,王家福研究员和曹建明副院长也参加了两次法制讲座。

  中央法制讲座第一课

  在中央举办法制讲座的设想最早是由司法部党组提出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回忆:“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我担任司法部部长。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1994年下半年,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经过紧锣密鼓的准备,1994年12月9日,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江泽民同志主持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讲人是时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曹建明,他主讲的题目是《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

  那一年,曹建明只有39岁。

  当天的新闻如此评价中共中央第一场法制讲座:中南海怀仁堂——党和国家重要的议事场所,今天成了中央领导同志学习法律知识的课堂。

  在主持讲座时,江泽民同志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把市场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的轨道,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了我们的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中央政治局第一次法制讲座,在短短的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曹建明共谈了四个问题: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国际商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关贸总协定与中国的经济法制;思考与建议。

  在讲座结束时,曹建明向在座的中央领导同志建言说:“在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中,如果我们不仅善于总结和正确运用本国的法制建设经验,而且也善于从国际经济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胆地学习和借鉴一些国际经济法原则和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使我国的法规、政策及其通常的经济贸易做法尽快向公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靠拢,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尽快形成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

  40多天后的1995年1月20日,中央又举办了第二次法制讲座,主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所王家福研究员,他主讲的课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从此,在中央举办法制讲座开始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法律是集体学习的重中之重

  从1994年到2002年10月,中央法制讲座共举办了12次。

  而每一次讲座的选题,都是当时国际、国内的焦点事件,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国际关系错综复杂,与各国的交往也急需纳入法制的轨道。1996年12月9日,中国外交学院卢松副教授为中央政治局主讲《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1997年香港回归前夕,5月6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吴建璠研究员为中央政治局主讲《“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在国企扭亏转盈进入决战决胜阶段,1999年11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为中央政治局主讲《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信息网络迅猛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支撑点,也给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2001年7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郑成思为中央政治局主讲《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2002年11月,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同样高度重视集体学习。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发扬了党的学习的好传统,在形式上采取了“集体学习”方式,内容上方方面面都有所涉及,但法律始终被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从2002年12月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至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共举办了40多场,内容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科技、管理、历史、军事等多种领域。

  而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的内容就是法律,学习内容和次数最多的也是法律,高达8次。在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组织和带动下,牢固树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活动在全国普遍展开,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2002年12月26日,适逢毛泽东诞辰109年纪念日。胡锦涛同志就任总书记后,他亲自主持的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从宪法开始。

  那一天,39岁的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和78岁的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一同在中南海怀仁堂,为新一届中央政治局领导讲宪法。

  据周叶中教授回忆,那天的讲座安排在下午。下午1时45分,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走进怀仁堂,他老远就向周叶中招手示意,并连声喊“老师好”。温家宝走近后,紧握着周叶中的手,说:“我们今天来听你的课,都是你的学生。”

  不久,胡锦涛总书记迎面过来,紧握着许崇德教授的手,尊敬地称许崇德教授为许老。

  周叶中教授认为,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上任后第一次集体学习就安排学习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坚定决心。

  此后,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又上了7堂法制课,平均每年都有。林尚立、李林、吴志攀、王利明、马怀德、史际春、郑成思、吴汉东等多位法学专家陆续走进中南海,延续着为中央领导同志讲授法制课的历史使命。

  从“刀”制到“水”治

  2007年9月6日,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中央机关专场的报告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步云研究员回忆起他亲自参与第三次中央法制讲座课题组的经历,由衷地感慨:“中央领导同志把请专家讲课以及与专家进行专题讨论作为一种制度,纳入中央决策的过程,吸收专家和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观点,并把它作为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渠道之一。这充分说明中央领导集体高屋建瓴,洞察细微,能认真听取专家的看法,并果断决策,十分了不起。”

  李步云研究员回忆说,“法制”与“法治”曾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主要文件用的还是“法制国家”,1997年9月,江泽民所作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改为了“法治国家”。

  年半之隔、一字之差,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其中,第三次法制讲座功不可没。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这是一次非同寻常的法制讲座,中国社科院王家福研究员主讲。正是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地阐述。

  一个多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央在起草政治报告时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法律实务界和法律界专家学者意见后决策的结果。

  “制”和“治”看起来只是一字之差,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表明中国不仅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根本抛弃“人治”的传统。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法学家建议被采纳

  参与过中央法制讲座的法学专家一致认为,中央领导同志尊重法律、乐于并善于听取专家意见,每一次讲课后都会有专门的讨论和交流时间,常常是到了结束时间还欲罢不能。而每一次法制讲座都会对领导层的决策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1999年11月26日,王卫国教授主讲了《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后,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近期与长远目标,必须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来依法保障、依法促进。

  2006年6月29日,张志明、卓泽渊教授主讲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后,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指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为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发展党的先进性、永葆党的先进性。

  2007年3月23日,梁慧星研究员、王利明教授主讲了《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后,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发表讲话强调: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些有识之士指出,中央法制讲座对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必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这一举措向世界传达了党和第三代领导集体尊重宪法,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心。另一方面,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参加法制讲座对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也是极大的鞭策和有力的示范。

稿源 民主与法制杂志 编辑 覃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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