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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之上,享受带薪休年假。
带薪休年假,这是一项惠及社会全体职工的福利制度。既能拿工资,还能享受假期,我们没有理由不对这项制度充满期待。
但期待之余,还有隐忧。制度福利最终能否转化为现实福利,才是最需要关心的事情。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由于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所以这项制度一直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现在“具体办法”出台了,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了,就看以后的执行了。我们不妨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执行问题。假如一个私营企业的员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向自己的老板提出要带薪休年假。如果老板不同意,这位员工是否还敢继续坚持自己的要求?制度是国家规定的,但员工的饭碗却掌握在老板的手里,即使老板可以给你休假,但你休假回来就有丢掉饭碗的危险,你还敢提出休假吗?这不又成了“写在纸上的权利”?
问题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一个可以考虑的方向就是“强制休假制度”。很多西方国家都有这项制度,这项制度既是强制用人单位给员工休假的权利,也是强调员工有休假的义务。当然,国外和国内在劳动保障、用工观念上有着诸多不同的实际情况,不可以照搬照抄,但不妨借鉴。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主要还是在于强制用人单位,用刚性措施约束用人单位,只要员工符合带薪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安排员工休假,而不管员工自己是否提出来。只有这样,才能让看得见的制度福利成为享受得到的现实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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