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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4日)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为加强本市餐饮业卫生管理,本市出台了《天津市餐饮单位卫生管理员管理规定(试行)》,首次规定本市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餐饮单位须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以下简称卫生管理员),对本单位食品及用具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据介绍,中型以上餐饮单位为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和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员由所在餐饮单位推荐,经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由市卫生局制定、统一样式的《卫生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该证明有效期四年,在全市有效。
卫生管理员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每日抽查食品及原料的索证、索票和验货情况,对集体用餐及大型接待活动供应菜品的留样工作进行常规性检查,并对食品及用具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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