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本市出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5日发布的《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缴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继承。
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因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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