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王若钟):11月20日,记者从天津市召开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动员会上获悉,今后本市将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从25日起严格控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本市将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把治理55吨以上严重超限超载作为重点,确保本市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治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7年11月25日至12月31日为全面整治阶段,严格控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重点在省际交界处及厂、矿、物流源头对55吨以上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劝返,对已经行驶在辖区内的55吨以上“双超”车辆实施卸载,并依法处罚,基本遏制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
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为巩固深入阶段,在继续严格治理55吨以上“双超”的基础上重点打击私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对行驶在公路上的私自改装车辆、加帮车辆和车货总重超过30%以上的车辆进行严管重罚,在公路上基本消除私改车辆的现象。
第三阶段:从2008年3月1日起进入长效治理阶段,通过控制严重“双超”,严格驾驶员资质管理和运输企业规范管理,维护运输价格的科学合理,促进运输市场良性发展,减少公路安全隐患,提升公路服务功能。
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和未经许可的超限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联合治理,严管重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市政公路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运政管理部门对普通货物或旅客运输超限超载超员超过三次违章记录的,依据交通部有关规定注销其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凡超限超载的,注销其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降为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一旦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有关部门除按规定现场执法处罚外,还要实施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汽车生产或改装厂家以及运输企业和厂矿企业的责任。如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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