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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规范性文件总的特点是数量多、制定主体多、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存在问题多,”今天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矫捷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说。为遏制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即“红头文件满天飞”,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采取一系列硬的措施。
据矫捷介绍,天津共清理建国以来,包括改革开放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2059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07件,市政府规章173件,市政府一般规范性文件764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41015件。2006年,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146件,其中备案登记93件,建议自行修改32件,建议自行废止2件,暂缓登记15件,退回4件,建议修改或自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问题是:一、在上位法基础上重复规定;二、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权力,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三、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如要求外地来津企业备案,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等;四、违法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五、规范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六、超越法定权限、混淆法律概念、使用不规范用语等。
天津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特别要求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设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减少“红头文件”的数量;规定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吸收民意,以保证“红头文件”的质量;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以确定“红头文件”的时限,并且提出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清理已公布实施的“红头文件”,不能让过时的文件再发生效用。
天津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红头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未向社会公布的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定还提出,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提供便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红头文件”内容违法或者有其他不适当的,可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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