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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溥仪夫人李淑贤去世多年后,一场围绕着溥仪自传体作品《我的前半生》展开的版权争夺战正悄然展开。今年8月,此前一直出版《我的前半生》的一家出版社,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认定该书为无主财产。而溥仪的四弟溥任已授权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我的前半生》。今年9月,该出版社出版了《我的前半生》并附溥任提供的《溥仪10年日记》。正在此时,法院公告:“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内若该书版权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溥任昨天在接受本报(每日新报)采访时表示,他们将到法院认领版权。
黎园女士为溥任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溥任先生授权黎园:除其本人意思表示之外,凡涉及溥仪的有关事宜,均由黎园代为处理解决。黎园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代溥任发表了对该事件的看法。
新报:溥任和您了解《我的前半生》的成书过程吗?
黎园:此书源于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关押期间,回顾自己的历史所撰写的名为“我罪恶的前半生”的交代材料。当时关押的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等,都有这样的回顾交代材料。溥仪在弟弟溥杰等人帮助下,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了20万字的具有“悔过书”性质的《我的前半生》初稿,由隶属于公安部的抚顺战犯管理所油印成册,形成最初的版本,亦称“油印本”。这本书得到新中国领导人的赞许。在20世纪60年代初,《我的前半生》获得了出版的机会。
1960年的1月,当时群众出版社的副总编辑撰写出版说明。不久,公安部决定,由群众出版社文艺编辑部主任李文达协助溥仪整理书稿。1960年4月开始,溥仪在香山植物园劳动期间,李文达住在附近的旧香山饭店。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溥仪在劳动之余到饭店与李文达商量如何整理书稿,李文达把溥仪口头补充的材料写进被整理的书稿之中。1962年6月,印成一稿大字本。溥仪和李文达对一稿大字本作了修改、增删,并于1962年10月印出二稿大字本,并继续征求修改意见。 1963年11月,《我的前半生》已三易其稿,经过九次修改。正式付印之前,有关人员又逐字逐句地审核了书稿,1964年3月《我的前半生》终于正式出版发行。
新报:溥任和溥仪是什么关系?
黎园:他们是亲兄弟,溥任是溥仪的四弟。溥仪自特赦回来后,一直住在溥任先生家里。这一切有图片和溥仪的日记为证,当事人也健在。
新报:溥任先生是不是《我的前半生》的继承人?他是否有权授权他人出版该书?
黎园:溥任先生是继承人,这是毋庸置疑的。《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人是溥仪,李淑贤是作为著作权人的配偶来继承著作权的财产权的。由于溥仪夫妇没有子女,溥任先生当然是著作权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溥仪先生当年从未有过遗嘱,无遗嘱继承就该按《继承法》的继承顺序继承。
既然溥任先生是继承人,当然就有权授权他人出版。不但如此,溥任先生还有权为兄长溥仪维护著作完整权、发表权、署名权等相关权益。
律师交锋
版权应归国家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溥任先生不能获得《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该著作权应当归国家所有。
张耀表示,溥仪先生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遗嘱,其著作财产权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淑贤女士作为溥仪先生的妻子,属于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她依法已经继承了《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财产权后,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溥任先生就没有了法定继承的资格。当李淑贤女士去世后,所引发的是对李淑贤女士遗产(包括该书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溥任先生不在继承人之列,没有继承的权利。据报道,李淑贤没有子女也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属于无主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版权属于溥任
北京知名律师傅明德不同意张耀的意见。傅明德表示,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著作权,它专属于作者,保护著作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智力劳动,体现出对作者所付出的超常智力劳动的尊重。因此,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继承更符合对著作权保护的初衷和本意。况且李淑贤并无亲属,因此溥任先生对《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享有无可争辩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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