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进行地采暖改造不慎跑水,楼下住户“水漫金山”,地板、墙面、吊顶等被浸泡受损。因赔偿问题双方对簿公堂。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楼上住户提出装修工程已委托给装修公司,损失应由装修公司承担。法院随后依法将装修公司追加为被告。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楼上住户与装修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比例为“三七开”。
今年2月,张某将自己坐落于南开区的一套商品房装修完毕。3月19日,尚未搬入新居的张某发现房顶漏水,房间内的地板、吊顶、墙面等被水浸泡。张某找到物业及开发商寻求帮助。经检查发现,张某楼上的住户陈某家正在进行地采暖等装修施工,现场有明显被水浸泡过的痕迹。在多次交涉赔偿问题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赔偿财产损失及为保全证据的拍照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法庭上,被告陈某称,自己房屋的装修工程已委托给一家装饰公司,双方签有施工合同,如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也应由装饰公司承担。鉴于被告陈某与装饰公司签有合同,陈某房屋地板水泥砂浆层的施工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法院遂根据陈某的申请,依法将装饰公司追加为被告。
为确认漏水原因及损失程度,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一家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和评估。工程咨询管理公司的鉴定结论为:室内发生漏水原因为楼上业主在其地板采暖及地板水泥砂浆层施工时,施工管理不善而使上水管跑水,而砼(混凝土)地面不具备抗渗性能,水渗至楼下原告房内,造成大面积积水。原告房在较长时间漏水及浸泡状况下,室内复合地板翘曲变形,厨房吊顶棚开裂变形,厨房橱柜受损变形,墙面及顶棚内墙涂料部分开裂、空鼓、褶皱。上述损害所发生的损失费用为2万余元。鉴定报告同时还提到了地板采暖施工导致房屋漏水的可能性。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咨询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为:损失价值为8300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装饰公司辩称,造成原告住房漏水有多种可能性,鉴定报告属于推定结论,有失公平,故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提出,对被告陈某家的地面施工工程在原告发现其家中漏水时早已结束,因此其施工行为不会造成原告住房漏水,故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第三人开发商述称,造成原告住房漏水是由于被告装修施工造成的,与他们无关。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委托的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部门,对其作出的鉴定报告、资产咨询评估报告予以采信。被告装饰公司对工程咨询管理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所持异议,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因此,装饰公司对其施工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擅自委托他人对住房内供暖设施改造施工,亦应对原告的损失负相应责任。因造成原告的损失与第三人开发商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依评估报告所主张的2.9万余元以及为保全证据的拍照费用110余元予以确认。考虑到由于二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住房无法正常使用,客观上确影响了原告或实际居住人的正常工作,原告对此虽举证不够充分,但误工事实当属客观存在,对此法院酌定2000元。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节,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装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万余元的70%即2.1万余元,被告陈某赔偿30%即93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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