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进入电子公司成品库内,盗窃手机震动马达多达36万个。由于赃物数量巨大,其在他人帮助下分两次转移。日前,该男子及帮助转移赃物者分别因盗窃罪及转移赃物罪被判处刑罚。
25岁的杨某原系河北省农民,后来津暂住于天津市东丽区。去年12月10日1时许,杨某伙同李某、小胡(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潜入位于东丽开发区的一家电子公司成品库内,盗窃摩托罗拉手机震动马达90箱,共计36万个,总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随后,东丽区农民马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驾车分两次帮助杨某等人转移赃物。后杨某、李某及小胡销赃得款3万余元,与马某一同分赃。经失主报案,杨某、马某于今年4月20日被抓获,其家属各退还赃款1万元。此外,法院另查明,杨某还先后于2006年7月3日凌晨及8月27日晚,伙同同乡(另案处理)潜入东丽开发区的另两家公司,盗窃原料、边角料价值计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转移赃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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