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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书 尊敬的美国、英国大使馆大使先生: 惊闻湖南神力集团董事长袁宏伟先生于2007年9月14日乘中国航空公司飞机降落至伦敦希思罗机场时,被3名英国警察在飞机上扣留,整个过程充斥着“诱骗”情节。作为袁宏伟先生的家乡人,我们对此事予以高度的关注;作为律师,我们对于美国有关方面违反国际法、漠视中国国家主权以及司法权力的行为深感失望;同时,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表示强烈的反对和谴责。 自2003年以来,湖南神力公司即与美国爱宝公司发生了商标权纠纷,并诉至中国法院。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近期,美国爱宝公司主动向神力公司提出双方在第三国进行谈判,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这种方式符合中国人民一贯崇尚的“以和为贵”的良好愿望。于是,神力公司董事长袁宏伟先生拖着带病的身体,带者精心挑选的礼物,前往英国欲与爱宝公司就商标权纠纷一事友好协商,不料,等待他的竟是早已“埋伏”好的逮捕令! 事态发展至今,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诱捕”袁宏伟先生,即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也是对中国国家主权以及司法权力的漠视,更是对中国公民人权的侵犯。 一、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其行为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航空器被视为其国籍国的浮动领土。英国警方在中国籍航空器内逮捕中国公民,视同在中国境内对中国公民实施逮捕,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严重侵犯!极大的伤害了广大中国公民的国民感情! 二、美国爱宝公司在中国国内对神力公司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之后,在该案尚在中国法院审理之时,美国与英国合谋采用“诱骗”的手段对袁宏伟实施逮捕,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袁宏伟的基本人权,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严重违反,亦明显与美国、英国一贯宣扬的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背道而驰。美国有关方面企图利用与英国签定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避中国的司法主权,不符合贵国《2003年引渡法》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亦有损贵国法律一贯坚持的公正司法的标准。 美国方面基于本国公司利益的考虑,实施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侵犯中国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不但有损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美国、英国法律的公正原则,而且这种严重伤害中国国民感情的行为,也会对中美、中英之间经济贸易和和平友好关系的顺利开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将袁宏伟先生引渡至美国的行为不符合《英美引渡条约》第五条:“The Requested State may refuse extradition when the person sought has been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n a third state in respect of the conduct for which extradition is requested.”(当被引渡人员已在第三国就引渡事由被宣告有罪或判定无罪时,被要求引渡的国家可以拒绝引渡)之规定。有关神力集团与爱宝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审理,双方为民商事纠纷,经中国法院审理不可能被判有罪。因此,依据该条文之规定,英国可以拒绝将袁宏伟先生引渡至美国的请求。 四、基于贵国与美国同为判例法国家的考虑,我们不得不对众多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商人的人身安全产生担忧。由于美国与全世界109个国家签定有司法协助协议,倘若美国有关方面的“诱捕”奸计得逞,袁宏伟被引渡至美国,则众多与美国公司有法律纠纷的中国公民,在正常的商务或休闲旅行时,将随时面临着被逮捕进而引渡的风险,这将对各国之间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造成严重的打击! 以上是本律师事务所对该案有关法律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我们衷心的希望贵国有关方面,能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人权,以及中英两国友好关系的考虑,速将已重病在身的袁宏伟先生送返国内。 同时,作为袁宏伟先生的家乡人,我们深刻同情他的遭遇,并将尽我们所能为他提供支持和帮助!因为我们相信,正义终将彰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江帆蔡文卓陈立军周磊陈金辉胡卓毅阳青杨勇陈秋云王红兵李炎辉陈甄任世龙蔡卫华黄松顺陈雷刘兴子刘叶群 2007年11月28日 附:作为袁宏伟先生的同乡,我们呼吁全国同胞,特别是广大湖南同胞在这份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致美国与英国大使馆的信中签名,我们会将大家的签名册连同本抗议书,在12月10日正式听证前递交美国与英国大使馆,以表我们对美国与英国有关方面漠视中国国家主权和侵犯中国公民基本人权行为的愤怒和强烈谴责!我们再次恳请英国有关方面能切实维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速将袁宏伟先生送返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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