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促销支持费后未按约办事被诉还钱及支付违约金
餐厅收据能否锁定事实?
间接证据亦起作用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依据合同返还钱款,并给付违约金。开庭时,被告缺席,而原告手里只有一张进货餐厅出具的收据。这张收据能否证明原被告间的金钱往来?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间接证明出具收据的餐厅是由被告经营的,因此收据能够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钱,故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
2006年1月23日,一啤酒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田某签订《精制酒销售合同》,约定由啤酒公司向田某提供促销支持费2000元,田某应在一年内从啤酒公司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啤酒400箱。合同违约条款约定:自最后一次从啤酒公司指定供应商处购买啤酒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从指定供应商处继续购进啤酒,田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田某应向啤酒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促销支持费,并应按合同约定的促销支持费用总额的50%向啤酒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啤酒公司给付促销支持费2000元。合同期限届满,但田某未履行在啤酒公司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400箱啤酒的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啤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返还促销支持费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合同以及一张餐厅出具的收据等证据。
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持收据能否证明被告收到了2000元促销支持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一张收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田某收到了促销支持费2000元,但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如合同上的餐厅印章以及被告的签字等,间接证明了出具收据的餐厅是田某经营的,因此该收据能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促销支持费。至于指定经销商提供的关于被告仅购买啤酒30箱的证明,法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所需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从原告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400箱啤酒,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由此,法院缺席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田某退还原告促销支持费2000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