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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经理及会计伙同总经理采用以伪造的国债进行质押,并制作虚假贷款手续及证明文件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上亿元。同时,该会计还伙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挪用资金4000万元。日前,经两审审理,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天津市开发区一家集团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在逃)用伪造的国债在农行某支行进行质押贷款,该公司副总经理温某、会计王某明知贷款申请、买卖合同、提前支取证明、确认函、授权委托书等贷款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仍向银行传送递交,致使银行发放贷款,造成8950万元的贷款无法归还。2004年1月,李某所在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在另一集团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各5000万元。到期后,温某、王某在伪造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在明知贷款申请、买卖合同有假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担保手续,向银行传送递交,为上述贷款及承兑汇票办理了贷新还旧及重新承兑的手续,致使其中750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卿某原系一证券公司天津某营业部总经理。天津一家公司在该营业部四次购买记账式国债7000万元。卿某将此情况提供给李某,李某即伙同会计王某伪造虚假证明文件对国债进行回购。卿某遂利用职务之便,同意李某所在公司将上述国债进行回购,并于2005年4月下旬将4000万元回购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后李某将该款用于归还欠款,至今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温某犯贷款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卿某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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