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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明年1月1日与《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同日实施。《规定》公布后,引起了妇女、进城务工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群体的关注,而他们正是《规定》重点关注的对象。天津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广胜说,现在企业用工中,对女性群体的隐形歧视还十分普遍,反就业歧视应该专门立法。
合同不得限制
女工结婚生育
新规实施后,女工和农民工等群体在法律上有更多的保障。“针对女工、农民工都有条款,尤其是对女工的保护,几年前就开始有规定了。在妇女就业问题上,《规定》重申了《就业促进法》中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刘广胜说。
女工结婚生育
常吃“哑巴亏”
目前,女性就业仍然存在歧视。刘广胜说:“在劳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保护比较全面,法律也比较健全。如果孕产期被解雇,妇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是,很多女性在结婚生育后,本来得心应手的工作却“不翼而飞”,女性员工只能吃这种“哑巴亏”。另外,在很多招聘启事中,企业明确说明只招男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并不认为这属于就业歧视。“本岗位不适合女性”成为逃避责任的“法宝”。所以,企业用工对女性存在着隐形的歧视。刘部长说,如果反就业歧视能够专门立法,这类情况或许能有所改观。
现行法律法规
限定过于宽泛
尽管不少法律对反对就业歧视作出了规定,但实际情况却是不少法律条文所限定的范围比较宽泛,导致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对法律进行自由裁量的情况很普遍。
刘广胜说,《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虽然有相应的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但在很多具体细节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能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把每一种就业歧视都列出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尴尬。一旦符合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目前,市妇联系统正在全力推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积极呼吁反就业歧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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