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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该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这些问题成为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要警惕个别单位为了逃避因不签劳动合同而受处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进行大范围裁员。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解除合同依照《劳动法》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如果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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