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央行、银监会公布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此前,由于没有明确“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执行房贷政策时,有的以“人”为单位,有的则以“户”为单位,曾给房贷市场带来不少疑惑。
补充通知传递三大信息
昨天公布的《补充通知》,传递了三条重要信息:
一是各家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央行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强化宏观调控。
二是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这类借款人必须在还清前期贷款的前提下,才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央 行表示,这既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又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三是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被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央行表示,居民无论是借用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贷款,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都属于“负债”,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都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项规定则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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