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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博弈:加大被“惯坏”企业违法成本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劳动者试用期受保护;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终止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有关人士指出,长期以来,企业在用工上被“惯坏”了,正是这些比较“狠”的硬性规定,真正触及到企业痛处,打破了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自由”,企业由此认为会提高用工成本,加大经营难度,这恰恰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响强烈,并在实施前夕进行抵触、规避的根本所在。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想不签合同就不签,想用多长时间就用多长时间,什么时候不想用了,就走人,我们的企业拥有如此大的用工随意性,在世界上也少有。”
他剖析了当前企业用工的五大弊端:虚无化,很多企业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化,照抄照搬法定标准,把最低标准当作正常劳动标准;单边化,很多规章由企业行政单方确定,如迟到一次罚3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结婚就得辞职、工资想给多少就多少,都由企业说了算;短期化,企业一年一签,甚至更短;空心化,建劳动关系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建劳动关系。
郭军说,《劳动合同法》无疑会大大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付两倍工资,再不签一年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限;没有法定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等等,都是加大了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矫正、规范用工行为。
“但如果是合法经营、守法企业,不但没有增加成本而且是减少的,如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企业用工有绝对自由,赋予企业很多减少成本的选择。”郭军说,因此笼统地说《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是一种误读。
由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日报周末报社、中世律所联盟主办,由德衡律师集团承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上,一位企业老总坦言,“不了解这部法律时会很焦虑,了解了,反而会放松下来。”
“其实,法律也为企业吃了定心丸。《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企业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机遇,使企业致力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靠创新制度管人、用激励机制拴心留人,创造一种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这位老总说。
山东律师(德衡)联盟主任栾少湖说,他们律师所已开展了多次《劳动合同法》讲解、咨询,每次都爆满,这是以前法律实施前很少见的,德衡所还推出了首份劳动合同签订文本。
“《劳动法》颁布十年没有这么大反响,无论企业寻求对策,还是劳动者寻求保护,《劳动合同法》的成效已经开始显现,真正唤醒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这正应该是一部法律应有的意义和价值。”栾少湖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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