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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押房产擅签购房合同”一案,日前由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老总因犯有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被法院数罪并罚,获刑18年。
法院查明,今年43岁的王某曾是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及12月间,王某以出售房屋为名,分别与被害人鲁某及赵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骗取购房款105万元。2006年1月27日,王某以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作废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作抵押,骗取杜某现金11万元据为己有。在杜某的多次追讨下,王某于同年4月归还了3.6万元。同年8月23日,王某再施伎俩,与被害人沈某签订出售东丽区两处底商的房屋买卖协议,骗取沈某购房定金85万元。两个月后,王某又以5天内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15万元。经武某多次追讨,王某在向其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空头支票后逃匿。今年3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始终未能退还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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