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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梅:交强险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经营成本过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不强,将造成社会财力的浪费,影响到该项制度的社会效果。关于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发言人曾经谈及,我很赞成。以139亿的赔款支出,高达142亿的成本,作为任何商业性投资来讲,都是不合理的,赔本的买卖,为什么要做成这样大的赔本的买卖?这是我们的一个看法,账面亏损39亿,是令人惊诧的。我们不知道,在交强险这样的经营成果,同样是在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刚才我们已经有比较,同时在保险公司运行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类业务,它是如何苦苦支撑的。 [18:13]
王丽梅:这是一个类比逻辑判断的印象,其他几项我们认为有不合理倾向,建议大家积极重视的,就是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95亿元,这是比较高的,行政管理费用和分摊费用,接近2.5倍的比例,也比较高,出具的汇总报告未经复核和审计,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18:14]
王丽梅:以上是对我协会提供建议的相关说明,再次感谢保监会提供反映行业意见的机会,并倾听我们的意见,希望中国保监会继续关注中国道路运输业,希望中国保险协会和相关保险公司支持中国道路运输业,希望新闻媒体和公共社会爱护道路运输业,我本人,本会,代表4000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向大家致以谢意。 [18:14]
主持人裴光:下面请专家代表发言。首先,请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代表发言。 [18:15]
郝演苏:谢谢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很多想法提供书面材料,我只讲两个问题。
第一,有关交强险的费用问题,短期内很难实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采取财政兜底、代办的模式也不可行,所以建议行业协会在科学、准确的情况下,重新认定评定纯费率的计算。在这个基础上,确定一个全行业统一费率提取标准,不管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是统一标准,避免各个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的水平不一样产生的费用差异,而引起刚才很多代表讲的矛盾。 [18:15]
郝演苏:第二,由于《道交法》第76条正在征求意见讨论,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强制救助基金近期可能有一些动作。所以,我建议这次费率调整不至于操之过急,在《道交法》第76条以及道路这方面事情的进行当中,如果能够完善,我们内部的运营还要调整,因为包括到底是不是从交强险费里面提,提的标准对价格就有影响,包括第76条到底怎么定?定以后,再三重复运作,可能对市场发展、对行业发展都不利。所以,我认为还是能够稳健一些,多听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交强险费率更加到位和合适。谢谢。 [18:18]
主持人裴光:下面有请北京大学副教授郑伟代表发言。 [18:19]
郑伟:我想借这个机会谈六点意见:第一,不赞成一概取消无责赔付。《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存在缺陷,但是修法的方向不应是一概取消无责赔付,而应该是强调即使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也应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所谓的车车,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也就是车人两种不同的情形。在车人的情形下,适用无责赔付原则,而在车车的情形下,适用过错赔付的原则。因为时间的关系具体理由不在这儿阐述,因为这是道交法修法听证的问题,这并不是国务院交强险条款所能够解决的,需要行政部门和立法司法部门能够有协调沟通,最后通过修法这个途径解决。 [18:21]
郑伟:第二,根据公布的数据,自己做了一个初步的测算认为,2006—2007年度的交强险业务总体是有盈利的,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经过初步的测算可以得出2006—2007年度交强险总体的盈亏率是83%,这个83%是怎么计算的呢?是赔付率61%加上费用的28%,这两个加起来是89%,再把投资收益率6%减去得到83%。我们知道总体盈亏率高于百分之百是亏损,低于百分之百是盈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帐面的亏损,国内会计准则是有39亿的亏损,但是按照通行的方法应该总体还是有盈利的。我来之前作了一个测算,我考虑如果是有盈利,如果亏回溯来看对过去一年的费率做一个调整,做多大的调整能够保持不盈不亏的状态下,做了一个初步的测算,2006年度和2007年度平均调低16%,总体的盈亏率为百分之百,这是初步的测算不是非常精确。如果按照这样测算的结果,根据交强险业务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回溯的看过去2006、2007年度费率调整存在16%下降的空间,这是过去的这一年。至于下一步新的交强险的费率它的调整当然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责任限额上调的因素,考虑无责赔付下调的因素,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经营费用可能的调整因素,最后综合做一个判断。 [18:24]
郑伟:第三,关于经营费用,经营费用的准确计算有赖于严格的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管理暂行办法》,就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管理对保险公司和审计机构作出严格的规定。比如在一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都是审批的报告,最后汇总是没有经过审计的,但是各家是经过审计的报告。根据上面的暂停办法,如果交强险各项费用认定,共同收费和费用的分摊不准确不合理,或者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署负债的核算和表达不公余,那么保险公司和相关的审计机构是要承担责任。 [18:26]
郑伟:第四,关于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我认为急需改革。根据国际模式来看,比较典型的有两种模式,但是两种模式不是很全面。一种是政府办交强险,委托保险公司待办,政府确定统一的费率,保险公司按照统一的费率,代办代缴,每代办一笔交强险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从政府那里按规定获得一部分的补贴。另外一种模式是市场代交强险,完全由保险公司经营,政府只确定交强险费率的一个最高限价,具体的费率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来自行决定。在第一种模式下,政府办的不盈不亏是由政府来掌握,在第二种模式下不盈不亏虽然难以完全实现,但是市场竞争的机制应该可以保证利润率在相对比较低的水平。中国目前的模式是政府来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率,交给保险公司来经营,前一半是计划,后一半是市场,是一种混合的模式。在这种混合的模式下,不盈不亏是很难把握的。不论实际你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容易遭到公众的垢病。所以改革的思路,要么就选择市场办交强险模式,要么就以选择政府办交强险的模式。如果是政府办的话,每代表一笔从政府可以获得规定的费用补贴。在市场办的模式下,实行费率的市场化,政府只确定一个最高的限价,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机制自行确定。 [18:28]
郑伟:第五,关于交强险承保额度的问题。考虑不是很成熟,但是有一个初步的想法,交强险承保额度可以考虑再度适当调整。究竟承包额大的额度风险合适呢?是否可以考虑由交强险承保相对大额的风险。比如承保每次事故每人1—20万元的风险,到底底线是1万还是几万,上限是二十万,最多可以讨论,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在一万元以下以及二十万以上的,可以考虑投保人自留,消费者自留或者商业三险来考虑。这主要的考虑是交强险最终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无故受害者的利益,如果责任限额太低起不到有效保障的作用,车变卖了可能还比这个钱来得多。至于1万元以下的理赔,一个是考虑致害方通常可以承担这个赔付,二考虑降低平均的赔付和经营费用的成本,特别是经营费用的成本,几百块钱、几千块钱到保险公司理赔,这个成本相当高,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交强险的费用。 [18:29]
郑伟:第六,关于交强险的监管宜做适当的调整。谈两点:一是关于价格监管。如果是交强险交由市场经营的话,如果想要去做一个统一的价格监管往往是低效的,还不如回归我们保险通常讲的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价格就保留一个上限,其余的交市场选择,否则监管太累,而且管不住,效果也不好。这个价格上限怎么确定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本保险费率由相关部门拟定,其经社会公众人士组成费率审议委员会审议,一般认为审议委员会应该由保险公司代表、消费者代表、包括运输业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组成,以期广纳相关利益方不同的意见,最后达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二是监管的问题,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经常把矛头指向保险监管机构,很多问题并不是保险监管机构能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交强险推行的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要看到中国的交强险是在法律有缺陷,模式有缺陷的情况下启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问题并不是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不是行政部门就能够完全解决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需要特别强调,行政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部门和相关的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把交强险这个制度办好。谢谢。 [18:31]
主持人裴光:请朱铭来代表发言。 [18:32]
主持人裴光:第一,关于财务报告中提到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问题,从账面上看,交强险首年度出现亏损39亿,但出于考虑交强险承保面的扩大,平均经营成本未来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在这次调整方案的时候,对费率采取了普遍下调方案,对这点要充分肯定。根据国际惯例,交强险这种险种一般要等两到三年的数据完整后才能做出比较科学的成本核算,我们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安排费率调整,主要还是出于保护广大投保人经济利益的考虑,这点毫无疑问应该给予肯定。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亏损原因固然有客观性,由于前期投入成本不能递延等各种原因,但在企业经营管理当中,保险企业成本管理不善的问题是很明显的,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能够遇到个别保险公司为吸引客户,搭配销售商业车险,对交强险违规打折销售。还比如,我们的内控机制目前还有很多漏洞,中介管理不力,有故意夸大损失规模或者人为加大管理成本的一些行为,虽然是少数企业,但是这个行为还是客观存在的。我想说的是,费率这次做完调整之后,为保证交强险的健康发展,建议监管部门对未来交强险费率中的附加保费费用率实施严格管控,应该采取行业性指导定价。 [18:33]
朱铭来:第二,前面很多代表也谈到关于无责免赔的问题,刚才郑伟老师已经把无责部分做了详细的解释,我同意郑教授的观点。无责这块,消费者感到最困惑的,不是车人相碰,而是车车相撞的400元的赔偿限额。如果按照现在车险理赔处理流程,无责的一方不仅要先后到两家公司参与定损,而且还有可能发生预先支付赔款,然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的现象,显然会增加无责一方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会影响到下一年度费率下浮的优惠,因为有了这个事情就说不清了。按照无责费率浮动的办法,如果没有出现交通事故,下一年度保费会下浮,但是因为有了这个无责事件,有时候会造成很大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对消费者非常不利,其实对保险公司也是非常不利的,我们的经营管理成本中有相当大部分的比例是浪费了资源,耗费在无责赔偿上,管理成本无形中加大了很多,当然这涉及到立法的修正。 [18:35]
朱铭来:我想提的是,这次交强险费率把赔偿限额从400下调到200,这是好的一个做法,但是是否还存在进一步下调的空间?是不是一定要按照10%的比率,这是我认为还值得再研究的。因为我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指导意见,那个草案本身也是保险外赔偿,按照无责的10%,我们在保险内,是不是有可能再进一步下调?比如变成100,这样减轻无责一方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下一步的费率下调创造了一个空间。 [18:37]
朱铭来:另外,为了保证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一方面,保监会应该和交管部门建立一个机制,迅速地在全国推广交强险的简化处理机制,这样能够确保无责赔偿迅速地处理。也可以采取美国的做法,当车车相撞的时候,采取无过失保险的方式,各找各自的保险公司,由各自的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予以划帐,免得交叉赔付的方式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这在现有的法规范围内是否可行,值得进一步研究。 [18:38]
朱铭来:第三,关于责任限额的医疗费用。这是我个人的观点,我和前面各位代表的观点不太一样,因为我的专业研究领域除了交强险以外,还有我们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在研究医疗保障制度的时候发现,医保本身存在的问题,医疗费用的控制问题,从我国的国计民生来说,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这个问题实际上要比交强险的问题更复杂、更棘手,说得白一点儿就是医疗费用这块儿,多少年以来管控不力,道德风险层出不穷,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的道德风险,故意夸大损失,造成医疗费用开支,在专业术语上这叫“诱导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费用的增加,肯定会相应影响到投保人费率的拟定。申请人做了一个大概的粗算,如果从8000元提高到2万元,费率将上升30—35%的比重,因为医疗费用的管控不控制在我们保险行业的手里,所以这块的风险还是值得考量的。我想,因为大家知道,医改已经箭在弦上,很快相应政策就要出台,能否在医改政策出台之后根据医改的有关进程作进一步调整。 [18:39]
朱铭来:关于医疗费用,按照国际惯例,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当强制的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发生竞合的时候,这个责任怎么区分?谁走在先,谁走在后?我国的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责任划分的时候,是社保的责任走在前,还是交强险的责任走在前,这之间有没有互相的免责或者是互相的代位赔偿,谁先承担了责任再向另一方追偿责任。这需要我们行业和医疗社会保障部门再作协调,不能把责任风险转嫁给投保人,因为这是一个社会风险。 [18:40]
主持人裴光:刚才22名代表就方案进行了发言。下面,我们进行听证会的第五项议程,就是讨论和交换意见。首先,请申请人代表就各位代表提出的问题作解答或者解释。 [18:41]
王和:刚才二十二位代表提出很多的问题,由于时间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回答各位代表的问题,我们想把这些问题集中分类的做一些专题的回答。我们想先请项目组成员张海波先生就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做一个相关的解答。 [18:41]
张海波:大家晚上好!主要我想在借此机会跟大家探讨或者交流一下。因为今天在22名代表当中有13名代表就76条修改问题或者76条规定的合理性意见提出了一些想法。从我们来看,各方面的想法还不是完全一致,比如有的认为这个规定要把财产损失从交强险当中剔除,有的认为是财产损失应该采取无过错原则,有的认为还要保留财产损失,所以各方面来看大家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理解,大家所站在的立场和利益方面不一样,出现了各方面的观点,我们认为都是可以理解,毕竟作为第76条的规定一方面涉及所有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无过错制度的实行,与大家传统的思维和观念有一个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作为保险公司对大家各方面的观点都持理解的态度。 [18:43]
张海波:借此机会,我们主要想和大家分享或者说交流一下保险行业在《道交法》第76条出台以后对无过错责任和财产损失赔付方面,我们所面临的情况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18:44]
张海波:首先,《道交法》第76条关于无责赔付方面,应当说我们理解立法者在这方面通过更好的保障受害者利益的想法。但是,在实际经营当中确实对保险公司也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和困难。第一主要是向客户解释起来很烦琐、很困难,因为大多数客户不或者认同76条的相关规定。而且有一定数量的客户在不是很认同的情况下,认为相关规定是由保险公司制定,这给保险公司形成很大的压力。 [18:45]
张海波:第二,相应在业务处理上,主要是理赔处理或者赔款计算上造成很复杂的局面,这相应带来理赔效应降低和成本控制的困难。前面很多代表也提出到这个问题,特别的在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方面,我们付出了相当多的成本,而且这种操作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18:45]
张海波:第三,我们感受到很多代表提到,就是说如果能够在财产损失方面进行一些改善,包括是否是一个有责还是无责的改善,或者是将财产损失从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当中剔除的一些设想,我们想确实在交强险保障范围和车主保障范围上有一个很大的变化。所以,针对目前的问题,我们也就是借此机会跟大家交流一下想法,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更加关注这个问题,尽快在法律层面进行一个相应的调整。谢谢大家! [18:46]
李冠如(申请人代表):各位代表,刚才在各位的发言当中涉及到了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做了一个简单归纳。首先,是一个关于交强险经营模式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有见地的问题,而且有很多代表提及了包括李广江代表委托人、蔡国峰代表委托人、郑宗晖代表、李建峰代表、陈剑代表、蔡振峰代表、郝演苏代表、郑伟代表等等大家提到了关于经营模式的问题。确实如大家所说,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类:一是类似于跟商业保险一样的经营模式,就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定价、自行运作,也是执行承担结果的,例如说像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都是采用这种方式。 [18:47]
李冠如:另外,代办的模式。是由政府来委托保险机构来代管强制保险的业务。保险机构只是收取一个固定的手续费,而经营结果最终由国家承担。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只要模式定下来,都可以提高保险公司提高自己经营管理水平和降低经营成本。目前从保险行业的角度,我们希望采用代办的模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之下,可以把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完全分开,对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经营。在这种模式之下,强制保险可以受到一个更严格的监管,经营的结果也可以更透明。最终的盈亏由国家财政承担,也可以更好的落实不盈不亏原则。对于广大投保人来说也是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这是对于经营模式我们的一点想法。 [18:48]
李冠如:对这个问题李建峰代表太提到是不是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来经营这个强制保险,因为这样,保险公司本身有车险业务,积累了很多这方面包括人力、基础设施、经验等等的问题。所以,由有经验的保险公司代办强制险,可以为强制险的开办提供一个基础,对于广大投保人来说是一个相对成本比较低的方法。进而李建峰代表还提到,既然是不盈不亏,保险公司为什么还要代办强制保险呢?我们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大家提到强制保险投保率不高,但是在开办强制保险投保率还是提高了,虽然是有38%,但是和以前相比还是有所提高。这种提高对商业保险提供一个相应的可能,对于商业保险保费的规模有积极的影响。 [18:49]
李冠如:第二,从投保人角度来说,大家都是习惯上在同一家公司既买强制保险,也买商业保险,我们来办理交强险也是为既有客户的一种服务。 [18:50]
李冠如:第三,从现在交强险在社会关注程度当中可见一斑。因为强制保险的经营使全社会更加关注保险,保险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商业保险公司希望采用代办的模式经营强制保险。这是关于第一类经营模式的问题。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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