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月16日《新京报》报道,备受关注的“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死亡孕妇李丽云的父亲和代理律师,已向北京市卫生局递交律师函,要求撤销事发当日“不签字不手术”的决定,以及事发后公布的调查结果。
关于“拒签”事件,医方是否应该承责的问题,早已议论纷纭,至今尘埃仍未落定。今日本报刊发一位读者对“拒签”事件的看法,作者是本市一位有着3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希望读者能对该事件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在肖志军“拒签”这起事件中,医方该不该承担相应或一定的责任,应从以下3点进行界定:
首先,临产妇女李丽云进医院后,医院是否对患者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全面检查?是否通过各项检查指标确定了患者属高危产妇?各项检查指标是否可以确定临产妇女必须行剖宫产术?
其次,患者的危急情况是否向患者或其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对患者预后有可能导致的不良结果履行了告知?是否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可以将必行剖宫产的高危产妇转换成保守治疗,使其自娩?是否医方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
最后,医方在要求和劝说患者、患者亲属、患者关系人履行手术签字期间是否对危重患者实施了全方位的抢救?是否全方位地使用了最为有效的抢救措施?是否就患者分娩前的其他疾病邀请了相关学科的医生进行了紧急会诊和处置?选择剖宫产术是出于手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是否制定了救治方案?是否难产就是李丽云母子双亡的真正原因?
如果以上3点医院已认真履行,那么,在该事件中应视为医方无责。理由是:
其一,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不能被剥夺,如果医院可以不顾家属的意见强制治疗,会导致医疗权力的滥用,会使患者及其家属失去诊疗方案的选择权。“拒签”事件只是个案,对于多种疾病的诊治有多种治疗方案的产生,患者自然有权选择风险最低、治疗效果最好的诊疗方式。如果因为一个“拒签”事件就剥夺了患者或其家属的选择权,那么可能会有无数的患者因失去知情同意权、选择权而酿成悲剧。
其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生在患者、患者家属、患者关系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未对患者实施手术,其行为并无过错。更何况医方即使给患者李丽云强行实施了剖宫产,李丽云及胎儿也未必能够得救。假如术后出现了母婴双亡事件,那么医生就可能会承担强行手术,剥夺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权的罪名。医生遵照法规行使自己的医疗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其三,尽管强制医疗我国也有相关的规定,那只是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传染病、精神病以及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除此以外医院无权对患者采用强制医疗的手段。这与医疗机构实施救死扶伤并无矛盾,救死扶伤并不意味着医院就可以对病人实施强制医疗,如果将救死扶伤与强制医疗混为一谈,这是偷换概念,本末倒置。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或关系人必须签字,但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救死扶伤就可以实施强制医疗。
总之,医方对“拒签”事件应不应该承责,不是依据的所谓“道德理论”去界定,而是要全面了解,认真分析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及应尽义务上的瑕疵与过失。(庞颖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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