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9个月的女子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由于其同居男子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这就是发生在北京的“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就在该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至今仍在被各方面关注并激烈讨论着的时候,近日又从石家庄传来一起“120先救车祸者致溺水女子死亡事件”:石家庄一女子落水后被市民救上岸,10多分钟后,一辆120路过,120车被市民拦下后,救护人员没下车施救便离去——因为这辆车是有预约去救一名车祸伤者的。又是一个10多分钟后,第二辆120赶到——这才是救溺水女子的,但该女子已死亡。
虽然后者没有前者那样摧肝裂胆,事件的性质也有很大的不同,但却同样关乎生命的存在和死亡,基于一种对生命天然的尊重,我们有着同样的慨叹。然而,正如对前者的悲愤怀有无奈一样,后者也让我们陷入了一种情理和法理不能冲和的窘境。在“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中,同居男子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院方及其上级单位卫生局均表示医院已尽责。“120先救车祸者致溺水女子死亡事件”目击者称,假如第一辆120能够停下来施救,也许那位女子就会因此得救,而120也为难地说:“由于事先求助的患者是严重的车祸伤,所以选择先去抢救车祸伤者。在120面前,患者的生命权是一致的。”而且这里还隐含着假设——假设第一辆120停下来施救溺水女子,溺水女子有两种可能:生和死,而假设车祸受伤者为此延误了治疗而丧失生命,又是谁之过?如此也就把120逼到了墙角。在此情形下,120选择救治与他们有预约的车祸受伤者而不停下来施救溺水女子,也就很好理解了,就如产妇死亡事件中院方所选择制度性的趋利避害一样。
北京产妇的亲属表示一定要将医院告上法庭,追究医院见死不救的责任,而石家庄溺水死者身份尚未确定,不知身份确定后,死者亲属有何动作和说法。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死亡是不可逆的,两位女子就此告别了她们曾寄予热情的世界,而那位未曾得见这个世界一眼却以强烈的胎动表达热盼的胎儿就此也胎死腹中!
“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与“120先救车祸者致溺水女子死亡事件”,只是特例不常发生,但足以令我们整个社会对法理和情理能否兼容发出叩问,都道法不容情,然而,那是说法难容个人的狭隘私情,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但愿两位女子的死能唤起生者最大的关注,尽可能地完善制度和法律,使之贴近人性告别僵化,道是无情却有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