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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视购物”买到的手机,第一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七天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得到的只是互相推诿。
“今天是电视广告中称‘七天可以退货’的最后一天了。这七天来我得到的答复就是等电话。”昨天(19日),手中拿着某知名品牌手机“鉴定报告”的于先生对记者说。12月12日,他观看了外省市某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购物”广告,购买了这部手机。当天,他就发现这部手机的听筒声音太小,还有大量杂音。由于无法正常使用,于先生马上拨打了广告中播出的“客服电话”。接线员记录相关情况后,通知他等待电话。谁知,两天过去了,于先生一直没有接到电话。接下来的几天,于先生多次打电话催问,每次得到的都是同样的回答。一晃到了广告所说的退货期限最后一天,于先生多方打听,才找到该品牌驻津的鉴定单位。虽然顺利拿到了鉴定单位出具的“确有质量问题”的鉴定书,但鉴定单位表示,退货还是要找销售单位。
无奈之下,于先生来到了天津市工商执法部门,投诉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和质量问题。但是,于先生手中的发票由北京某公司开具,本市工商人员只能表示“无法受理”。

工商部门揭示
广告销售快递问题多
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他们接到了大量有关“电视购物”存在虚假宣传,以及通过这种方式购物产生消费纠纷的举报和投诉。这些举报投诉显示,“电视购物”为消费者维权设下了三大“陷阱”。
陷阱一:
电视购物举报虚假广告太难
根据行政执法管理区域的规定,本市工商执法部门只能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告发布者和内容进行调查处理。现在,许多“电视购物”广告都是由外省市的地方电视台播放。消费者只能到播放该广告电视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去举报。同时,消费者还要举证出到底是哪个电视台、在什么时间段播放,以及播放内容等一系列证据,当地工商部门才能受理。
陷阱二:
销售商投诉质量难找对象
在“电视购物”销售方中,许多销售者也并不是本市的合法企业。这样消费者一旦遭遇质量问题,也只能到销售单位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由于路途关系,对于产品的一些“小问题”,消费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而对于一些“大问题”,如果销售者不解决,消费者往往也是无计可施。一些“电视购物”销售的产品上,甚至根本没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信息。这无疑又给消费者设下了“陷阱”。
陷阱三:
快递公司退货途中易遭黑手
“电视购物”都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者没有风险。消费者得到“电视购物”商家可以退货承诺的同时,往往还会得到必须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回的通知。消费者只能先将产品交给指定快递公司,再由快递公司将产品送回到销售处,才可能得到退款。一旦遇到“黑快递”中途将货扣下,或者销售者干脆声称没有接到退货,消费者“欲哭无门”。
拿到鉴定的消费者还是无法得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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