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成本减轻责任一些企业钻派遣空子
劳务派遣并非“免责金牌”
被派遣者权益受侵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和减轻责任,纷纷将用工转为了劳务派遣模式。昨天(19日)劳务派遣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劳务派遣并非“免责金牌”,这种用工形式企业一样负有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记者从本市大型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到,企业劳务派遣业务需求增加明显,一些企业甚至看到自己内部以前使用的司机、保洁、食堂等人员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无五险一金等劳动保障,纷纷找到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转移派遣业务。
本市一家大型人才机构劳务派遣部门负责人认为,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并非“免责金牌”,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这位负责人认为企业将所用员工尤其是一些工龄较长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在目前来讲合法但不合情。为减负而转向员工劳务派遣,短期能起到减轻企业压力的作用,但长期来看由于派遣服务也有固定期限,结束后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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