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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天,当一骑车人从一楼房处经过时,不料遭遇飞来横祸,被从屋顶落下的油毡砸倒致伤。而当伤者将油毡“主人”告上法庭进行索赔时,对方却辩称,大风刮落油毡是不可抗力,并非人为事故,故认为原告也应自行承担一定损失。本市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有疏于管理之责,应予赔偿伤者合理损失。
2007年5月17日,风很大。18时左右,当刘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红桥区西马路时,突然从旁边楼房的屋顶上飞下一条油毡,正好砸中刘某的身体右侧,致使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当即报警,随即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及皮擦伤、左眼部擦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右膝关节和左足软组织挫伤。刘某为此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随后,刘某提起诉讼,状告油毡“主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00余元。
飞落的油毡是冯某住宅屋顶上的,冯某就此成了被告。法庭上,冯某辩称,事发当日风力特别大,屋顶油毡被大风刮落致伤原告,不属于人为事故,是自然天气原因造成,属不可抗力,因此他不能全部承担原告的损失,只同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多年来对自有房屋屋顶设施疏于管理,致使屋顶油毡遇大风脱落致伤原告,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电动自行车电池盒修复费及误工损失均系合理赔偿范围,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陪伴护理费,因原告并未住院治疗,而且医院也未开具原告所受伤情应予陪伴护理的证明,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及交通费亦不符合赔付标准,也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损失、电动自行车电池盒修复费,合计1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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