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修订:关注事故赔偿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专访道交法修订草案起草参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朱卫国
12月23日至29日,届时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二次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审议是否表决,人们仍拭目以待。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关于该法第七十六条的争议从未停息,“到底应该侧重保护谁的权利”这是立法者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今热议的交强险费率调整问题,也与此息息相关。
归责、举证、责任承担、弱者主权,这是一般大众难以厘清的问题;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修改,为何如此修改,也是关注者亟待了解的。
为此,记者专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修正案草案起草参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朱卫国。
修订背景
道交法实施后发挥了重要作用,好评之余,公众对其第七十六条存在争议,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
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布实施及其目前正在进行的修订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您曾参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工作,现在又参加了该法的修订工作,能不能概括地介绍一下这次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
朱卫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但是,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道交法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多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以便在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同时,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交强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对道交法76条确立的归责原则、强制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的反思。在这样的背景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被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今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后,修订工作正式进入权力机关审议阶段。目前,修订草案的审议已完成一读,二读也即将进行。
问题所在
我国每年发生几十万起交通事故,其责任确定和赔偿都依靠道交法76条;而因为道交法76条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实践中全国各地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标准不一,并影响了公平确定责任
记者:有的专家和群众反映,道交法76条以外的其他条款也存在问题,比方说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就使得交通肇事后是否一律给予“终身禁驾”的处罚存在不同认识,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相同行为不同处罚的情况。对类似问题,此次修订为什么没有一并考虑?
朱卫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确曾经出现过对某些条款在执法上的不同理解。这主要是由于个别条款的行文逻辑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导致的问题已经通过有关机关的执法解释得到解决,此次修订着重是对第七十六条进行完善。我国每年交通事故造成几十万人伤亡,百亿元的财产损失。所有这些事故都要根据道交法76条的规定确定责任、落实赔偿,道交法76条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可操作,对于处理好几十万起交通事故意义非凡;对于上百万的家庭安宁和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非凡。重点完善道交法76条,可以突出修订重点、节省立法资源,加快修订工作进度。
记者:请问,道交法76条的问题到底在哪里?
朱卫国:没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更好的法律。道交法76条在立法理念、归责原则、立法技术等方面,都是比较先进的。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社会公众所以对上述规定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即: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合理保护,道交法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不少地方性立法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上述问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此次修订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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