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不能随便收费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年施行 市民拥有查阅权
今后,各委办局机关在出台政策、制度或措施时,不能在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处罚和收费项目。从2008年2月1日起,市民群众还将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文件内容不设收费项目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都不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事项。
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行为(含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引导、激励、警戒和归制作用。本市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文件制定市民能提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且要在起草说明中写清楚。
起草或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举行听证会的,要在会议前7天,向市民群众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如果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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