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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10:56:02科技日报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李援主任。这次修改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您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重大的修改主要在哪几个方面?另外,法律如何做到既宽容失败,又防止出现学术不端的行为,同时既让科研人员、科研院所获得知识产权,又能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谢谢!
2007-12-29 10:56:38李援:
你提的两个问题确实是我们这次科技进步法修订的一个比较主要的内容。这次修订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构建国家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我们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我们所有的修改内容都是围绕这个核心来规范的。这次修订有这样几个主要内容:第一,强调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我们的主导思想。第二,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把科技成果能够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地得到实施,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07-12-29 10:57:20李援:
第三,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我们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等有关方面,包括建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来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来推动我们科技更快地发展。第四,要对我们国家已经形成的那些科学技术资源加以整合,建立一个能够全社会共享的制度,来使科技资源发挥重大的作用。第五,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进行了专章的规定。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这方面本法做了专章的规定。最后,本法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
2007-12-29 11:05:49李援:
这位记者刚才说的第二个问题,可以把它归纳为本法规定的一条宽容失败的规定。我们在立法中考虑,为了激励自主创新,就应当营造一个能够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能够使科技工作者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使我们科技工作人员能够没有任何思想负担,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大家都知道,“失败是成功之母”。任何科技的成功、进展都是在一次一次失败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成功的。这是一个科学规律。所以,本法规定,对于那些探索性强、风险比较高的科技项目,科技人员在承担的时候,尽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对他们给予宽容。当然,还有问题的另一面,就是现在社会上也存在一些诚信问题。一些科技人员为了个人职称或个人出成果,就会出现一些诚信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这种现象是极为不利于我们科学技术进步的。所以,在我们规定宽容失败的同时,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谢谢!
2007-12-29 11:06:08人民日报记者:
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一个潜规则,撞伤不如撞死,有些个案撞死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撞伤的赔偿数额,请问王胜明主任,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是否有利于调整和改变这个潜规则?谢谢!
2007-12-29 11:06:23王胜明:
你讲的在社会上有的时候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情况是存在的。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我想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借这个机会,我想向广大的司机说一句,“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这个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我看到个别的案例,撞伤之后,车子又往回倒,把人故意碾死。如果你要是故意要把他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那可能是要判死刑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的建议就是:第一,不要撞伤,最好不要撞伤。第二,更不能撞死。谢谢!
2007-12-29 11:07:43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想问李援主任,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通过了,而且劳动合同也从明年1月1日马上开始实施了,这两部法律有什么关系?究竟给劳动者的权益会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保护?第二个问题,当前有一些企业裁员,滥用劳务派遣这种事常有发生,以此来规避劳动合同法。那么这两部法律实施后,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案件是否会大幅增加?怎么解决?
2007-12-29 11:12:37李援:
非常感谢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6月份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就业促进法,本届常委会今年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过的两部法律,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从整个制度上来看,更加完备。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个要求。我们这次立法在这个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现在我们分析,当前存在的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在的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一些规定。第一,对调解予以强化。把着重调整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比如说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大家都来参与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07-12-29 11:13:19李援:
第二,延长了时效。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第三,仲裁的期限短。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那么按照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
2007-12-29 11:15:14李援:
第四,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缩短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举个大家比较好理解的,数额较少,我们规定12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以下案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截止到2006年的10月份,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是810元,12个月就是9700多元,不超过1万元。也就是说,9700元以下的案件在深圳就可以一裁终局。数额最低的就是西北地区,月工资最低标准270元。12个月不会超过3500元。这样的千、八百块钱对劳动者来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所以把这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就可以大大缩短周期。
2007-12-29 11:17:36李援:
最后,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五个方面实际上构成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次规定的主要内容。刚才记者提出现在有一些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一些裁员的现象。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维权的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如果再违法的话,一些劳动争议恐怕就会更多地提出来。按照现在的劳动调解仲裁法遵循的公正、及时、方便、快捷的原则,我觉得能够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劳动争议大量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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