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发育迟滞人焚烧九辆轿车 司法鉴定杨金荣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获刑五年半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陆红源)一名精神发育迟滞人,为泄愤先后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9辆轿车焚毁,法院依据司法鉴定,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12月27日,南汇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金荣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现年27岁的杨金荣是南汇区书院镇农民,父母系近亲结婚。杨金荣婚后与妻子经常发生争吵,事后经常一个人外出。2007年4月5日至6月3日期间,杨金荣随身携带汽油、打火机等物,先后至南汇区惠南镇东门大街等处,采用浇注汽油后点燃的方法,先后将金女士、苏先生等9位车主停放的9辆不同型号的轿车焚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焚车辆直接物质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同年6月3日凌晨,杨金荣在作案后离开现场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抓获。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证实杨金荣精神发育迟滞(临界状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庭审中,杨金荣的辩护人称,其父母属近亲结婚,故儿子智力不正常,要求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金荣故意毁坏财物,共计价值65万余元,数额巨大,依法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杨金荣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杨金荣经司法鉴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不符合事实,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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